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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研究总院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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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钢铁研究总院学位授予工作条例》和《钢铁研究总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为规范研究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修满规定学分是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博士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第三条  博士生最低应当修满15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10学分,专业必修课3学分,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2学分。

第四条  博士生公共必修课包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程(2学分)、博士英语(5学分)、博士二外(日语或德语,3学分)。

第五条  博士生专业必修课包含专业基础课程(1.5学分)以及专业前沿课程(1.5学分)。

第六条  博士生在学期间须参加10次以上的学术会议,其中在学术会议上本人作3次以上的学术报告,至少1次为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其余为院级及以上学术会议(2学分)。

第七条  凡欠缺所攻读学科专业硕士阶段专业基础知识的博士生,应当在导师指导下补修相应课程,不计学分。

第三章 硕士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第八条  硕士生最低应当修满30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8学分,专业必修课8学分,专业选修课12学分,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2学分。

第九条  硕士生公共必修课包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程(3学分)、硕士英语(3学分)以及数学类课程(2学分)。

第十条  硕士生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应按相应学科培养方案选课。

第十一条  硕士生在学期间须参加6次以上的学术会议,其中在学术报告会上本人作2次以上的学术报告,至少1次为院级及以上学术会议(2学分)。

第十二条  凡欠缺本学科专业大学本科阶段专业基础课程的硕士生,应当在导师指导下补修相应课程,不计学分。

第四章 选课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及时与导师联系,根据相应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结合研究生本人的特点、科研和论文工作的需要,制定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填写《钢铁研究总院研究生培养计划书》(附件1),经导师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系统中提交备案。课程选定后一般不可以更改。

第十四条  博士生专业必修课可选修钢铁研究总院开设的课程,也可选修导师指定高校的课程,指定高校须为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必须考试,选修课可以考试,也可以考查,形式包括笔试、口试、笔口试结合、写读书报告、考核实验技能等。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大于等于60分为通过,考查课程可以按百分制,也可以“通过”和“不通过”登记成绩。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通过者允许重修。重修课程博士生累计不得超过二门次(补修课程除外);硕士生累计不得超过四门次(补修课程除外)。重修课程通过考试后,登记最终成绩,重修课程应当交纳重修听课费,听课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以零分登记成绩。

第十八条  在课程考核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舞弊,其成绩按零分处理,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要求研究生所选全部课程必须通过考核,其中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课程成绩方为合格。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500分,可免修英语,课程成绩认定为80分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每次参加“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应当填写《研究生学术活动登记表》(附件2),并在研究生管理系统内提交研究生院,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研究生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者登记学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个人原因在总院及指定高校以外高校选修课程而产生的费用(培养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