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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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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院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及资格审查。

(一) 凡我院硕士研究生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并已经完成毕业论文。

(二) 攻读硕士期间,以学位论文为主要内容,在国际或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论文集上发表或已经正式接受发表论文达到培养方案要求。

(三) 硕士生论文完成以后,可以由本人申请,提交导师审阅,硕士生导师应认真审阅论文,导师认为符合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要求的,由导师亲自写出推荐书,推荐书中应对硕士生写出全面评语以及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并亲笔签名,若由副导师所写,必须由导师的签名认可,方为有效。

(四) 如果硕士生与导师对论文能否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有争议时,由学科评议组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五) 学位论文送审之前应提请研究所或学科评议组进行预答辩。预答辩应聘请除导师外至少3名副教授以上或博士学位者进行评审,对于第二次仍未能通过预答辩者,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按肄业处理。预答辩通过后,可以进行论文评审。

(六) 论文评审以前,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表

2、 导师推荐书

3、 硕士学位论文预审情况表

4、 答辩委员会及论文评阅人员审批表

5、 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登记表

第四条  硕士生论文全文的评阅一般在答辩前1个月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员不得少于2人。校内和校外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各1人。两份评阅意见必须全部返回,并一致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或对论文持肯定意见,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凡评阅人提出论文需修改后方可进行答辩的,学科评议组应指定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研究,对如何修改论文,提出明确的书面处理意见。若评阅人中有1人持否定意见或有明显异议时,则要增加1名评阅人(由所在研究室推荐)评阅,如果增加的评阅人也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则不能为申请人组织论文答辩。

第五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和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二名院外专家,并且成员的半数以上为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导师可以参加公开答辩会,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答辩秘书。答辩委员会组成可以由研究所提名,征求导师意见,确定成员名单,填写《答辩委员会及论文评阅人员审批表》,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查同意后,方可组成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发扬学术民主。通过论文答辩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半数以上同意,可以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的书面决议,任何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如果一名答辩委员会成员因故缺席,应将其评语在委员会上宣读,并将书面的赞成或反对意见计入投票结果。如有两名以上委员缺席,则答辩应改期举行。

第六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该秘书应是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职工。秘书的具体任务是:

1、 协助所里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领取答辩材料;

2、 负责送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3、 负责给答辩委员会发聘书及酬金;

4、 协助所里安排答辩,在答辩会议期间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工作;

5、 提交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和做好答辩记录。

6、 整理好答辩材料,交研究生部(不得交申请者本人)。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议程

1、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由院研究生部老师或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同意组织答辩的审核意见和答辩委员会名单。

2、 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30~40分钟)

3、 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4、 公开答辩会暂时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

(1) 导师介绍申请人政治思想、品德、学风、课程学习和论文完成情况及科研能力等。(此后导师应该回避)

(2) 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同行专家对论文评阅的综合意见;

(3) 由秘书宣读导师的推荐书和论文评语;

(4) 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评议讨论;

(5) 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

(6) 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7) 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签署有关表格。

5、 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投票结果和决议;

6、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散会。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钢铁研究总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学位的授予工作。

第九条  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在院里公布。公布1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并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材料上报备案并归档。有异议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上通过,由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